(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71-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芳琴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77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琴,广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71-1777号原告:张芳琴,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本院审理原告张芳琴诉被告广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共七案,原告张芳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各案按撤诉处理。各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张芳琴负担。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杨 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丝茗梁敏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