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681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薄某,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李某为与被告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李某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信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