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潘标武故意毁坏财物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标武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699号罪犯潘标武。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美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标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潘标武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海中法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罪犯潘标武于2013年12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潘标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标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潘标武考核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综合表扬4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潘标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标武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