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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袁妍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袁妍,女,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雷顺兵,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姜晓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文,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妍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0元,由本案原告袁妍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池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