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丁周英与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周英,王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147号之一原告丁周英,女,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霞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天宇,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敏,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周英诉被告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建敏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丁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案外人丁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丁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华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