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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程丰芹与胡跃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丰芹,胡跃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第1页/共2页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程丰芹。委托代理人王虎,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跃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丰芹诉被告胡跃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丰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跃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丰芹撤回对被告胡跃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丰芹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