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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潘红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台居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潘红。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潘红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2015)东执字第634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