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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牙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牙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王秋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志,牙克石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宏,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公安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邢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姗姗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