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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福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杜函霖,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函霖、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自行相识,2013年9月16日在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婚生男孩陈浩宇,现一岁两个月。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发生争吵,已经分居2个月,被告带着孩子离家至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到无法调和的地步,夫妻间无任何沟通交流。故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浩宇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依法承担。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自行相识后,自由恋爱,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在双方彼此间都了解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相敬如宾,被告也在婚后的生活中勤恳持家,照顾孩子,而且每日带孩子去医院做身体康复治疗。被告认为原告满口谎言,其诉状的陈述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实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婚生男孩陈浩宇患有循动力肌张力低、哮喘、癫痫等疾病,需要支付大额的医疗费用,长期进行康复治疗。面对这些压力和其家人的唆使,原告捏造事实和理由起诉离婚,被告愿给予原告更多的宽容和理解,也不愿看到尚在康复治疗的幼子受到伤害而中断治疗,断送孩子的一生。故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3、婚生子陈浩宇户籍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孩子的状况;4、甘肃省康复中心门诊诊断证明、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单、脑电图报告、脑电图检测报告、门诊病历、甘肃省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和超声波报告单均系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婚生男孩陈浩宇患有循动力肌张力低、癫痫、哮喘疾病正在康复治疗之中的事实。庭审中,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对被告的举证表示无异议,被告对原告的举证也表示无异议,故法庭对上述双方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自行相识后,自主结婚。2013年9月16日在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西民结J620104-2013-001876。2014年7月8日婚生男孩陈浩宇,出生第二日,发现孩子发育不正常,经医院诊断:孩子因低血糖抽搐患有循动力肌张力低、哮喘、癫痫,一直由被告照料和进行康复治疗,需每月花费医疗费用达6000元左右。审理中,原告称,双方已分居2个月。被告则称,因孩子需做康复治疗,原告家中无人陪护,才将孩子带去其娘家,由其母亲陪同一起照料孩子。被告认为夫妻间因琐事发生争吵也属正常。原告将孩子看作包袱,才是其想要离婚的真正原因,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行相识、自由恋爱的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虽因家庭琐事双方曾有过争吵的现象,但并无原则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尤其双方有了孩子后,发现孩子患有多种疾病,需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鉴于此,原、被告更应当齐心协力,积极给孩子抓紧治疗疾病、使得孩子疾病早日治愈,以尽法定的抚养义务,为孩子的一生幸福打下良好的基础。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多加沟通,以对孩子和家庭的义务为己任,此婚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美文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