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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金亮,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绪清审 判 员  赵 强人民陪审员  徐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