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金亮,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绪清审 判 员 赵 强人民陪审员 徐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