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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姜云霞与曲英俊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霞,曲英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766-1号原告姜云霞,女,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曲英俊,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云霞与被告曲英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曲英俊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姜庆家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套提供担保。姜云霞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姜庆家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套。2、查封登记在姜云霞名下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房产一套。3、冻结被告张善胜、王欲珍银行存���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霄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