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桂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桂菊,张立申,刘瑞路,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齐桂菊,女,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立申,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瑞路,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在;郦振英,女,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桂菊、张立申、刘瑞路、郦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证经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