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于士维与潍坊五洲鼎益铁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221号原告于士维。委托代理人田鲁剑、周学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五洲鼎益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龙湖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郎需刚,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于士维与被告潍坊五洲鼎益铁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士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士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砚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