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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法委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德州分行与张庆旭、李明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工商银行德州分行,张庆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夏法委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德州分行,负责人:赵忠江。被执行人:张庆旭,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生,住夏津香赵升斗张村12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庆旭名下鲁NHOU**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执行员 :于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同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