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法委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德州分行与张庆旭、李明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工商银行德州分行,张庆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夏法委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德州分行,负责人:赵忠江。被执行人:张庆旭,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生,住夏津香赵升斗张村12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庆旭名下鲁NHOU**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执行员 :于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同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