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与焦雨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95号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虹畔馨苑8号楼地下一层。负责人郭维刚,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西,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淑芬,该公司内勤。被告焦雨时。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与被告焦雨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