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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7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郭诚与唐明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诚,唐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410号申请执行人郭诚,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北京海月长丰商贸有限公司副总。被执行人唐明杰,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郭诚与唐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867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唐明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郭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唐明杰向郭诚支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唐明杰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5)西民(商)初字第86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郭诚对唐明杰享有的债权部分受偿,受偿金额为821.34元。现郭诚亦不能提供唐明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8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龙代理审判员  许 波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