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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温州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温州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测试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13号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九路903号。法定代表人:包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温州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205号一楼及部分二楼。法定代表人:范宝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3元,减半收取2676.5元,由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 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