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县法执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黄珊与刘革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珊,刘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保字第21号申请人黄珊,自由职业。被申请人刘革,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珊与被告刘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革可供执行的价值5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刘求生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安源区后埠街五里井社区建设中路友谊新村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做担保财产。2015年10月29日已依照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暨查封了被申请人刘革名下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61号中鸿·时尚新天地547世代华庭1座507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062153)和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61号中鸿·时尚新天地1416国际公寓1座1416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062677);2015年10月30日查封了担保人刘求生名下位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五里井社区建设中路友谊新村2栋4单元408号的房屋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