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恢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庆安与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安,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安,男,1946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西二道河村。法定代表人李艳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安与被执行人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延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荣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