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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5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某乙、周某甲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187号原告周某甲(未成年人)。原告周某乙(未成年人)。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某丙(周某乙、周某甲之父),1976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某,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乙、周某甲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乙、周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某乙、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乙、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乙、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