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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邓仁平、童凤英、清流县华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童凤英,邓仁平,清流县华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负责人王靖,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邱绍明,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童凤英,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仁平,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清流县华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法定代表人黄莲秀,该公司执行董事。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邓仁平、童凤英、清流县华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4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童凤英、邓仁平、清流县华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登记的房产均被查封、抵押,且已由本院其他执行案件进行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罗建平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