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恢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翠梅与华夏、刘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梅,华夏,刘宸,兰恭利,苏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杨翠梅。被执行人华夏。被执行人刘宸。被执行人兰恭利。被执行人苏春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翠梅与被执行人华夏、刘宸、兰恭利、苏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兰恭利、苏春艳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翠梅案件款人民币45000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9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