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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恢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翠梅与华夏、刘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梅,华夏,刘宸,兰恭利,苏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杨翠梅。被执行人华夏。被执行人刘宸。被执行人兰恭利。被执行人苏春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翠梅与被执行人华夏、刘宸、兰恭利、苏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兰恭利、苏春艳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翠梅案件款人民币45000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9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