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谭植林、郎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谭植林,郎娜,胡明杰,吴龙伟,单连敏,杨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94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被执行人:谭植林。被执行人:郎娜。被执行人:胡明杰。被执行人:吴龙伟。被执行人:单连敏。被执行人:杨乐玲。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郎娜、胡明杰、谭植林、吴龙伟、杨乐玲、单连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郎娜、胡明杰、谭植林、吴龙伟、杨乐玲、单连敏在银行的存款107998.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