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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伟诉被告胡春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张红伟,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伟,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春辉,农民。委托代理人翟娜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伟诉被告胡春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伟于2015年10月30日已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国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