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伟诉被告胡春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张红伟,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伟,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春辉,农民。委托代理人翟娜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伟诉被告胡春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伟于2015年10月30日已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国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