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兆斌与“东鸿达”轮(MV.DONG HONG DA IMO9393034)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诉前保全一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兆斌,“东鸿达”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455号申请人:马兆斌,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崔家村东头大街1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703083877。被申请人:“东鸿达”轮(MV.DONGHONGDAIMO:9393034)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柬埔寨籍“东鸿达”轮(MV.DONGHONGDAIMO:9393034)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7万元人民币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马兆斌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柬埔寨籍“东鸿达”轮(MV.DONGHONGDAIMO:9393034);三、责令被申请人“东鸿达”轮(MV.DONGHONGDAIMO:9393034)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提供7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四、申请人马兆斌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文斌审 判 员 蒋曰宏代理审判员 邱志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