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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杜锦仪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肇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嘉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锦仪,女,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纳意假日酒店”)与被上诉人杜锦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被告杜锦仪的劳动合同至被告哺乳期结束。二、驳回原告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上诉人米纳意假日酒店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米纳意假日酒店并非主动要求与杜锦仪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杜锦仪自行放弃延长劳动期限权利。杜锦仪明知其与米纳意假日酒店的劳动关系期限于2014年7月2日届满,但是在收到不再续约通知后一直没有向米纳意假日酒店提供其已经怀孕的证据或者向米纳意假日酒店提出延长劳动期限的申请。由此可见,米纳意假日酒店与杜锦仪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因劳动期限届满且杜锦仪主动离职而终止的,有关责任与风险应当由杜锦仪承担。二、从客观上讲,杜锦仪根本没有复职的意向,且杜锦仪复职也不具有可行性。首先,杜锦仪根本没有打算回米纳意假日酒店上班,自2014年7月2日至今,杜锦仪从未提出复职要求,更没有到米纳意假日酒店办公场所上班。其次,杜锦仪原有工作岗位已经被取消,复职根本不可能。一审判决要求延长劳动关系至杜锦仪哺乳期结束,根本不具有可行性。三、一审判决错将举证责任归咎于米纳意假日酒店,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杜锦仪虽在庭审中认为其与米纳意假日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杜锦仪自2014年6月底主动离职至今,没有再回米纳意假日酒店工作。退一步讲,由于米纳意假日酒店一直坚持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米纳意假日酒店根本不可能又通知杜锦��上班。但是一审法院却认为,米纳意假日酒店未通知杜锦仪上班应当承担责任,这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米纳意假日酒店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确认米纳意假日酒店与杜锦仪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7月3日到期并终止履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杜锦仪承担。针对米纳意假日酒店的上诉,杜锦仪未到庭参加二审法庭复核亦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上诉人米纳意假日酒店、被上诉人杜锦仪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结合双方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进行综合分析。关于米纳意假日酒店与杜锦仪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米纳意假日酒店确认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曾发过《关于杜锦仪���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给杜锦仪,并认为杜锦仪并没有提供其已经怀孕的证据或者提出延长劳动期限的申请。杜锦仪确认在离职前由看过该通知,但是认为米纳意假日酒店没有将该通知送达给杜锦仪。本院确认米纳意假日酒店向杜锦仪发送《关于杜锦仪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的事实,该通知中明确列明杜锦仪至今未提供合法生育二胎的相关资料等,由此可见米纳意假日酒店已经知悉杜锦仪怀孕的事情,故本院对米纳意假日酒店称对杜锦仪怀孕情况并不知情的抗辩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院认为,米纳意假日酒店《关于杜锦仪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违反了上述法律。由于杜锦仪在孕期内,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继续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原审法院据此裁定米纳意假日酒店继续履行与杜锦仪的劳动合同至杜锦仪哺乳期结束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倩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