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8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乔国峰与被告榆林普惠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峰,榆林普惠集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8246号原告乔国峰。被告榆林普惠集团,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火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李瑜,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峰与被告榆林普惠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