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继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继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525号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民主街天合小区5号楼西裙房。法定代表人:自玉坤,经理。被告:任继良,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继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