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邹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屈凡洋与任磊、韩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凡洋,任磊,韩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屈凡洋被告任磊被告韩海龙本院审理原告屈凡洋诉被告任磊、韩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凡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