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屈凡洋与任磊、韩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凡洋,任磊,韩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屈凡洋被告任磊被告韩海龙本院审理原告屈凡洋诉被告任磊、韩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凡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