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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建远、徐文义。被告: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胡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