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建远、徐文义。被告: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胡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