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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伟,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小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l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伟先后向吸毒人员柯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次,计8片,约0.72克,获毒资400元;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计6片,约0.54克,获毒资300元。2014年l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伟先后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计150片,约13.5克,获毒资6150元;同年12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伟在本市西塞山区武商黄石购物中心门口,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片,每片约0.09克,共计约9克,获毒资4100元,后吸毒人员张某在武商黄石购物中心门口等候被告人徐伟拿货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公安人员在本市西塞山区六中附近抓获被告人徐伟时,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45片(共计4.3克),甲基苯丙胺5袋(共计0.39克)。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9.4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伟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l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伟先后两次在本市西塞山区中窑湾小区12号,以每片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柯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8片,每片约0.09克(共计约0.72克),获毒资共计400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徐伟在本市西塞山区中窑湾小区12号,以每片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6片,每片约0.09克(共计约0.54克),获毒资300元。2014年l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伟先后两次在本市黄石港区曼晶酒店门口、黄石港区七医院附近,以每片41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50片,每片约0.09克(共计约13.50克),获毒资共计6150元。2014年12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伟在本市西塞山区武商黄石购物中心门口,以每片41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片,每片约0.09克(共计约9克),获毒资4100元。后吸毒人员张某在武商黄石购物中心门口等候被告人徐伟拿货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公安民警在本市西塞山区六中附近抓获被告人徐伟时,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45片(共计4.30克),甲基苯丙胺5袋(共计0.3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其在本市黄石港区曼晶酒店门口、黄石港区七医院旁,以每片41元的价格,从“贵”(即被告人徐伟)手上两次共买了150片麻古,共计6150元;同年12月2日下午3时许,其在本市武商购物中心门口以每片41元的价格向“贵”购买100片麻古,共计4100元,但其还没拿到麻古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中的人就是被告人徐伟。2、证人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至12期间,被告人徐伟在其家中,两次以每片50元的价格,卖给其8片麻古,共计400元。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2号照片中的人就是被告人徐伟。3、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8时许,其在本市中窑湾一私房门口,以每片50元的价格(共计300元)向被告人徐伟购买了6片麻古。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中的人就是被告人徐伟。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徐伟对三组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一组12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吸毒人员张某,二组1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吸毒人员柯某,三组3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吸毒人员刘某。5、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4)316号理化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45颗圆形药片(共净重4.30克)、5袋无色晶体(共净重0.39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3日,西塞山公安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徐伟身上查获并扣押毒品麻古疑似物45颗、毒品冰毒疑似物5袋。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日13时许,西塞山公安分局民警在本市西塞山区六中附近将被告人徐伟抓获。8、西塞山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徐伟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4日被西塞山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伟的基本身份情况。10、被告人徐伟的历次供述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互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9.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多次贩卖毒品,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徐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四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赃款三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人民陪审员  吕浩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泽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