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即法执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迟修志与即墨市王村镇鲁家埠后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修志,即墨市王村镇鲁家埠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法执字第3995号申请执行人迟修志,农民。被执行人即墨市王村镇鲁家埠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笔人鲁时琪,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迟修志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王村镇鲁家埠后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将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2)即法经重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