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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二初字第00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王文治,汪翠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685-1号��请人: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群。委托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原县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文治。被申请人:汪翠芳,女,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王文治、汪翠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岳民二初字第00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查封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现因申请人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要求解除对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房地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岳私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储亚宏审 判 员  柳林满人民陪审员  琚春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