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卞红连与周林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红连,周林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卞红连,居民。被告周林桂,居民。原告卞红连与被告周林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红连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卞红连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林桂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红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卞红连负担。审 判 员 周清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金利书 记 员 马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