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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曹金华与唐兰天、杨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华,唐兰天,杨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曹金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科,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兰天,男,汉族。被告:杨云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华与被告唐兰天、被告杨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兰天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金华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