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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01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何秀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何秀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011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桂林路708号院东方巴黎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陈德明。被执行人何秀仕,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贵港市覃塘区,现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执字第01152-2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何秀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秀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秀仕在中国工商银行21×××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00.5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玉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