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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娟芳与周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芳,周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张娟芳。被告:周祥华。原告张娟芳诉被告周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娟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娟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娟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张娟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