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娟芳与周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芳,周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张娟芳。被告:周祥华。原告张娟芳诉被告周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娟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娟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娟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张娟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