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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执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阿仁增、甘肃天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阿仁增,甘肃天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保字第13号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负责人苏金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法定代表人阿仁增。被申请人阿仁增。被申请人甘肃天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阿仁增。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提出申请称,其依据2015年6月4日与被申请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向被申请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借款3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为保证还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公司以古国用(2012)第2-154号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还与被申请人阿仁增、甘肃天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二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被申请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债务到期没有偿还,该公司的部分财产已被查封,影响到申请人与其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偿还。申请人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申请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并由被申请人阿仁增、甘肃天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账号为X账户内的不低于30500000元存款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阿仁增、甘肃天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在305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妍红审判员  郭成斌审判员  李思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建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