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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樊华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樊华梅,石家庄水能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820号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素兰,总经理。被告樊华梅,女,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石家庄水能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宁静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华梅、被告石家庄水能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0元,减半收取28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