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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温俊与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俊,陈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106-1号原告温俊,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均,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俊与被告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俊负担。审 判 长  郭云程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人民陪审员  王珊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