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温俊与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俊,陈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106-1号原告温俊,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均,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俊与被告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俊负担。审 判 长 郭云程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人民陪审员 王珊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