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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华商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于修红与毛巧环、徐大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修红,毛巧环,徐大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商初字第0005-1号原告于修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巧环,农民。被告徐大印,农民。原告于修红诉被告毛巧环、徐大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修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修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修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修红负担。审 判 长  史宝光代理审判员  靳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克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