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商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于修红与毛巧环、徐大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修红,毛巧环,徐大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商初字第0005-1号原告于修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巧环,农民。被告徐大印,农民。原告于修红诉被告毛巧环、徐大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修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修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修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修红负担。审 判 长 史宝光代理审判员 靳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克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