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92号罪犯陈刚,男,生于1967年7月17日,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1998年9月陈刚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12月刑满释放。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以(2006)阿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94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以(2012)雅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