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2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连素霞与叶建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连素霞,叶建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928-1号申请执行人:连素霞。被执行人:叶建乐。关于申请执行人连素霞与被执行人叶建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叶建乐与案外人邵齐红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深港大厦16B1室(所有权证号:010f57766、010f57767)、被执行人叶建乐名下坐落于乐清市丽都华庭7幢楼1103、1104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2110003444、2110003443号)的房产均己由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正由乐清市人民法院司法处置之中。本院已发函参与执行款的分配。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叶建乐名下房产正由其他法院司法处置之中,本院已发函参与执行款的分配。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9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