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叶沙允与梁日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沙允,梁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102号申请执行人叶沙允,男,汉族,1957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熊强、王骏鹏,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日胜,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沙允与被执行人梁日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房管、国土、车管、及辖区内的主要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措施逾期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