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谭志斌、刘志涛、刘志海与被告开原市庆云镇红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斌,刘志涛,刘志海,开原市庆云镇红砖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谭志斌,男,1964年10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双楼台村。原告:刘志涛,男,1960年8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志海,男,1958年2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国军,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原市庆云镇红砖厂,住所地开原市庆云镇双楼台村。法定代表人:刘柏骞,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新,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开原市庆云镇砖厂总经理,住开原市庆云镇河东村。委托代理人:史书敬,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志斌、刘志涛、刘志海与被告开原市庆云镇红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志斌、刘志涛、刘志海诉称:多年以来,被告烧砖取土占用庆云堡镇双楼台村集体土地达175亩之多,挖坑已达15米之深,且将通往古迹楼台的道路毁坏达300多米,致人车不能通行。故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将破坏的双楼台村的300米道路及烧砖取土形成的大坑恢复原状。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之诉,受侵害的客体为开原市庆云堡镇双楼台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受侵害的客体的所有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三原告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志斌、刘志涛、刘志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给三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