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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龙贤与叶斌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王龙贤,女,汉族,1961年1月8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办事处段村村民,住该村450号。身份证号:6104021961********。被执行人叶斌,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高中文化,系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村民,住段村三组。身份证号:6104021980********。王龙贤与叶斌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王龙贤医疗费1254元。案件受理费94元,由叶斌承担4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98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