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官民与幕显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33号申请人张官民被执行人慕显增本院依据眉法民字(1989)第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官民与慕显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眉县土地管理局眉地发(1988)81号处理的确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7日被执行人慕显增向本院提出了执行时效异议。经查,该案已于1990年3月2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和解处理完毕,且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33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