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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陈新报与济南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报,济南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陈新报,男,生于1983年7月10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单县。被告济南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孙茂信,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报与被告济南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陈新报负担。审 判 长 常 颖人民陪审员 刘 秀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曲刘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