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邝世财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居委会西岸村三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邝世财,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居委会西岸村三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3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邝世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居委会西岸村三队。负责人:陈礼庭,生产队队长。再审申请人邝世财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居委会西岸村三队(下称西岸村三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邝世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违反法定告知程序,且审理的范围超出我方的上诉请求,应依法撤销,发回重审。本案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涉案物业的合法性请求认定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直接认定我方在涉案土地上承建的厂房违法,不受法律保护,该认定严重超出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未告知我方变更诉讼请求以及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二)本案系对方恶意串通证人提供虚假证供在前,法院错判兼加错误执行在后,导致我方巨额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西岸村三队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审理范围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邝世财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二)邝世财未能就证人虚假陈述提供相应的实质证据,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村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乡(镇)办企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第四十条规定:“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本案中,邝世财与西岸村三队于1994年签订《耕地出租合同》,西岸村三队将涉案的土地出租给邝世财开办工厂,但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已经审核批准为国家建设用地或者是乡(镇)村建设用地。邝世财提交的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政府规划建设办于2009年11月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仅限于邝世财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并非土地使用审批证明;且该规划建设办并非国土管理部门,故该证明并不足以证明邝世财在涉案土地所建厂房已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邝世财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故无论涉案厂房是否依据生效判决被拆除,邝世财对涉案厂房及与此相关的利益均不受法律保护,一、二审判决判令驳回邝世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邝世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邝世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