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瑞香申请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瑞香,鲜伟,罗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68-1号申请执行人曾瑞香,女,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广汉市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官久兴,系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鲜伟,男,生于1964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罗会香,女,生于1970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鲜伟、罗会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会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4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敬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